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生,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免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制定下发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对此作出规定。
据悉,新颁布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主要有三个看点:一是享受优惠额度增加。在接受非义务教育规定教育储蓄最高限额 2万元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教育储蓄额度,规定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在不同的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
二是学生身份证明的式样有了统一的标准。《办法》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证明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学生身份证明一式三联,分别由学校留存、提供给储蓄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和学生身份证明支取本息,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学生身份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
三是储户、学校、银行任何一方违规都将受罚。《办法》特别强调,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学生身份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税务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没有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将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