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该《办法》从9月1日起实施。为将来逐步向事后监督检查过渡,《办法》尽可能缩小了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的范围。凡是正常销售、转让、变卖、正常损耗、正常清理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再需要审批。
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就此向记者解释说:“去年7月《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行政机关放开了一些行政审批权力,把监督检查作为行政许可权的必要延伸。税务总局这次《办法》的公布,简化了审批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更加注重界定损失的标准,更加强化了监管力度。”
《办法》还重点明确了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审批标准和需要申报的相应证据资料,对各项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和资产永久实质性损害具体认定标准重新梳理明确,对资产评估损失和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认定进行了规定,第一次规定了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作为认定企业财产损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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