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从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属于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2004年及以后年度,地方出口货物退税中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由中央财政返还地方财政。但年度地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低于中央返还基数的,中央财政按实际数返还。以前年度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责归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联合下发了《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就有关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负担原则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对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库的办理,通知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从国库退付的增值税,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手续时一律采取中央、地方按比例分别退付的办法。即:7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25%部分从地方国库库款中退付。
此外,通知规定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增值税税额,截至2003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调库的,一律不再办理调库。由此影响地方财政的收入,由中央财政通过结算的方式适时归还地方。
《通知》还对2003年前累计欠退税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即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责归还,并由国税机关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对应退未退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1月1日起予以贴息。
通知指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确保出口退税资金需要。中央财政安排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资金,地方要全额用于出口退税;中央财政拨付地方用于弥补“免、抵”未调库影响地方收入的资金,地方要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各级财政、国库和国税部门要密切配合。此外,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消费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市财政局、国税局已转发了该《通知》,并做出了有关贯彻的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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