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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推行税务检查准入制 未经评估不得检查

2003-2-26 10:40 北京晨报·李楠 【 】【打印】【我要纠错
  自2003年3月1日起,北京地税将全面推行税务检查准入制度,这是记者昨天从市地税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消息。据了解,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近日颁布的《关于在税务检查中实行准入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除专案、上级交办、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案件外,确定了“未经评估,不得检查”的重要原则。 

  新实行的税务检查准入制度明确规定,北京地税机关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确定检查对象,报经批准后方能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或实施调账检查。进入纳税人业务场所或调账实施税务检查时,税务检查人员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税务检查。另据记者了解,在税务检查前,除专案、上级交办、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案件外,一般首先要通过纳税评估工作程序,制作《纳税评估意见书》作为约谈和税务检查的依据;二是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审批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后方可实施税务检查。 

  北京市地税局领导介绍说,税务检查不仅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法律所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税务检查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税务检查准入制度的确立有效地杜绝了税收执法的随意性,避免了对纳税人不必要的行政干扰。确立“未经评估,不得检查”的原则是对税收执法权实施的限制和约束,是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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