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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分享改革一年间

2003-3-12 10:22 中国税务报·建 东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部长项怀诚3月6日对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们说,2002年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收的124亿元,按规定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

  根据预算报告安排,今年所得税增量收入由去年的中央和地方各拿一半,调整为中央和地方六四分成。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财政管理体制方面的又一次重大改革。这项改革不仅牵涉到各地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而且也是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与国际惯例接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事实上,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就是以财政体制改革为突破口的。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办法,打破了长期以来统收统支的局面,调动了各级政府当家理财、发展经济的积极性。1994年,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对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国又实施了分税制的重大改革,理顺了中央与地方以及国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明显得到提高。

  为了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根据改革方案,将原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所得税的办法改为中央与地方按统一的比例分享。2002年,除少数特殊行业的企业外,绝大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各取一半。2003年,中央与地方六四分成;以后的比例视情况另行确定。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是中央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而作出的重要决策。从本质上说,所得税应是国税,具有调节社会公平功能。我国此前的所得税基本上是作为地方收入,现在改为中央、地方分享,而中央承诺:中央从所得税增量中多分享的收入,将全部用于增加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中央财政不留一分钱。另外,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也有利于淡化企业和政府的依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从而打破市场封锁和市场保护;有利于防止各地区在所得税优惠上的恶性竞争,维护所得税制的公平与统一。对加快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促进民族团结,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年来,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平稳运行,取得初步成功。结合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央财政在增加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增强了地方财政的资金调度能力。许多地区还积极调整和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加县乡等基层财政的可用财力。这些措施缓解了县乡财政困难,改善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欠发工资的状况。截至2002年底,在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有25个已经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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