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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建农建议向身份申报制过渡 个人所得税要改征收模式

2003-3-11 19:15 中华工商时报·程 凯 【 】【打印】【我要纠错
  刘晓庆涉嫌偷逃税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震动,中国富人的纳税问题,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政协委员叶建农在会上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2001年中国个税收入近996亿元,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数字仅占中国总税收的6.6%,远远低于许多发达国家水平,而其中个税收入的40%左右来自工薪阶层。另一组值得关注的数据是,1986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为2.32%,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为2.76%,纳税比例与工业产值比例较为接近;而到了1998年这两个比例分别为7.09%和17.11%,相差达10个百分点,若扣除合理的减负税收,纳税额至少缺了一半。大量偷税、漏税和逃税,成为某些人快速致富或暴富的主要手段之一。

  个人所得税是现代税收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一半以上,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但在目前的中国,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而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即非工薪收入阶层偷逃税的比例却非常高。这种情况造成了很多不良后果。一方面,贫富差距急剧扩大,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所得税这个调节贫富悬殊的工具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国家财政紧张,很多该做的事情无法着手进行。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大致有两种:一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二是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历来就是中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方式。因为有工薪发放环节的代扣代缴制度,因此工薪阶层每月拿到手的实际是税后薪金,显然这一征收方式的设计对工薪阶层的约束是有力和有效的;而针对非工薪收入阶层的税收约束则相对无力,有效性差。在我国非工薪收入阶层中,非公经济的投资者占相当大的比重;同时一些非劳动所得的收入以及通过股市获利、文娱演出、额外授课甚至体育俱乐部等形式取得的收入,由税务部门核查具有相当的难度,如无可靠举报线索,即使税务部门兴师动众消耗大量运作成本也可能劳而无功,难以有效征税。

  因此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采用“个税主体自行申报为主,税务机关监管”的征税模式,不但可以为公民提供良好便捷的税务服务,同时亦能使得偷盗税者增加逃税漏税的风险成本。由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时间还不是很长,公民纳税意识还比较淡薄,许多人还不习惯把收入与纳税直接联系起来,而富人们虽然也知道个人所得税法,但长期以来虽不如数交缴,也未见税务部门认真追查,“大款们”也就能逃则逃、能漏则漏,胡乱凑个数字了事。针对目前的情况,叶建农建议如下:

  一、鼓励提倡以“个税主体自行申报,税务机关监管”的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把申报纳税的义务交给公民自己,纳税主体把自己的年度收入和该交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机关实施监管职权,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一概予以严处。这样的个税征收方式可大大节约国家税务机关核查税务的运作成本。

  二、我们认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的税种上有所突破。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制度。以上海为例,目前这三项社保费均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征收。而1991年1月22日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在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成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关。

  众所周知,这三个费用缴纳具有征税的基本特征,即强制性、固定性和大部分税额的无偿统筹调剂性。因此我们建议,社会保障费可改为社会保障税,成为一个新的税种列入个人所得税范畴。如此操作的目的,可使个人所得税纳入社保体系统筹运作,既拓宽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更重要的是当人们交纳个税的时候,其实就是在投资自己的社会保障基金。这样一来,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人们如实申报、交纳个税的积极性。多缴个人所得税就是多投资自己的社保基金,借此可以推动全社会不同层面的纳税主体尤其是高收入阶层积极地报税纳税。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个人所得税中增加社会保险税种无疑是一种先进有效,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机制。

  征税方式方面,我们提议采取“个税主体自行申报和单位统一代扣代缴相结合”的方式,逐渐过渡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定居公民以身份申报为主的模式,以增加“社会保障税”税种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国要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税收制度,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机制就必须更趋合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