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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调整小汽车减征消费税

2004-2-17 8:47 中国工业报·周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低污染排放小汽减征消费税问题下发通知,对达到欧洲Ⅱ号排放标准和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的减税问题做出调整。

  通知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2001 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号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同时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 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将另行通知。业内人士认为,对消费税的调整将促使汽车生产企业提前达到下一阶段的环保标准,并将进一步促进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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