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国税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其他收入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761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要求,本次清查工作从7月1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
“增收节支并不是国税总局本次下发这个通知的关键因素”8月25日,国税总局科研所一位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财税部门对众多行业以及高收入人群强化了增收节支政策,但国税系统本次加强内控严管其他“制度外”收入的主要目的是加强财务监督制约和促进国税局系统廉政建设。
与《通知》相关的一个文件是2000年12月7日下发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国税发[2000]199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全文旨意十分明朗,即是“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但6月26日下发的《通知》指出,“至今仍有一些单位未严格执行《规定》,其他收入仍未纳入财务部门管理,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记者采访获知,一些地方税收系统的内部长期以来存在着“收支不透明”的情况。税科所的这位专家将这些“不透明的收支”称为“制度外收支”——实际上,它有别于“预算内收支”和“预算外收支”——这也正是当前我国税改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今年7月12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接受CCTV记者采访时亦坦言,“小金库这个问题时间比较久了,从1997年开始,时间很长了。”“小金库的问题,不光工行、农发行有,这个问题过去我们揭露过,但是前几年并没有引起大家这么高的关注。”
对此,国税总局科研所这位专家说,“无论哪个部门设小金库,都会有被审计部门盯上的一天。”
另据《人民日报》报道,在8月7日于长沙举行的审计机关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讲大会上,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十分明确地指出审计部门今后的工作重心是,“将眼光重点从纳税人转向有权力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
国税的“其他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国税总局在下发本次761号函件时特别强调,各级国税部门要彻底清查,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单位要按照具体要求,以《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及《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对本单位其他收入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
所谓国税系统“其他收入”,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取得的、除中央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外的各种收入。而其第四条又进一步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国税总局科研所的专家认为,《规定》中所提及的其他收入来源的12个方面涵盖了国税系统一些“需要加强”的方面,它应该成为国税系统加强内部相关监控以及广大纳税人对国税系统进行合法监督的参照。包括这位专家在内的不少业内人士将国税总局[2000]199号文件明确的“其他收入”的来源分为显性“其他收入”和隐性“其他收入”两大类。具体而言——
显性“其他收入”包括:提追收入,包括按规定提取的代征代扣手续费和滞补罚收入、代征地方其他收入手续费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对闲置房屋、交通工具、专用设备等进行处置所得的收入和变价收入;租赁收入,是指出租闲置房屋、临街门面、交通工具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各种咨询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
隐性“其他收入”包括:地方财政拨补收入,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给予的超收(增收)分成、奖励、补助及各类返还;利息收入;各种捐赠收入;所属单位上交经营性收入;定期发行的书刊杂志、文件汇编的发行提成和大宗办公用品、物品、设备、装备采购的手续费;住房基金收入;公费医疗拨款;需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收入。
破解小金库
在强调规范其他收入的部门管理时,《通知》要求,各单位取得的各项其他收入必须归口本单位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管理,非财务部门不得管理资金,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严禁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以个人名义存储单位其他收入。
记者注意到,2001年3月9日国税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国税发[2001]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央财经大学一位业内人士就此分析,虽然实施两年来该《实施办法》的执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但其对国税局系统预算分配权的监督制约起到了积极作用。该《实施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将尚未进入“小金库”的其他收入堵在了门外,因为它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资金归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国税发[2000]199号),对取得的各项收入,一律纳入预算管理,未纳入的,一经查实,按“小金库”处理,予以没收。
国税总局科研所的这位专家认为,国税总局本次下发的《通知》相比2000年《规定》和2001年《实施办法》而言,显得更加严肃和紧迫。“这是有权力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自觉加强内部审计与监控并防范于未然的正确态度。”
——规范其他收入来源渠道。其他收入的取得必须合规合法,严禁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退或自行坐支税款;严禁将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发票罚款、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等转作单位其他收入;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严禁向纳税人拉赞助或变相摊派;严禁收取事务所变相交纳的咨询费。
——原《规定》中的租赁收入、各种咨询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执行。
——规范其他收入支出。不得把其他收入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使用;不得用其他收入进行股票交易、房地产交易、期货交易、对外投资和办企业等。
审计署视线转移 国税总局自查小金库月末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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