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犯下走私罪法院判处罚金289万
一外商独资食品公司在进口巧克力原料过程中,因涉嫌偷逃税款近千万元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昨日获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食品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其判处罚金289.9万元;该食品公司进出口主管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另一代理进口公司员工侯某因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被认定无罪。
经审查明,被告单位某食品公司是外商独资经营企业。1998年2月至10月间,该公司从美国玛氏公司进口巧克力原料等货物过程中,为降低进口成本,以应缴税率75%的比例包给某公司代理进口。被告人李某作为某食品公司后勤部进出口主管,在经手办理上述货物进口时,除将每票货物的原始单据交给某公司北京办事处吴某(另案处理)外,还将盖有公章的空白公文纸提供给吴某。据此,吴某伪造假外贸合同等通关用单据委托报关行代理报关。1998年5月,被告人侯某到某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后,在吴某的授意下,制作某食品公司的报账单。1998年2月至10月,某食品公司进口上述货物共58票,低报货物进口成交价格,偷逃税款计人民币95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食品公司之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其对吴某实施走私行为,主观上并不知情,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只负责单据的传递,起辅助作用,亦认定从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侯某其主观上具有走私的故意,客观上参与走私,故不能认定有罪。
天津:千万偷税大案一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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