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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缴纳存在七个“盲区”

2003-10-22 8:57 厦门晚报·杨炜峰 陈江山 【 】【打印】【我要纠错
  我市今年追补个税税款达200余万元 

  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该局2003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于日前结束。由于实行查前公告制度,企业在自查阶段补税16.79万元,重点检查阶段,税务机关共检查8952人次,追补个人所得税税款200余万元。 

  此次检查重点为高校、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含各类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以及若干名列入重点监控的高收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市地税负责人表示,通过检查,发现企业和个人在缴纳个税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盲区”: 

  一是工资、薪金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负担个人所得税未换算为含税收入,各种补贴及奖金未合并到应税收入中而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是支付给个人的房租未取得合法凭证,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政策理解偏差造成年终对个人股东分红扣缴计算错误,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是各种补贴及奖金未合并到应税收入,造成偷漏个人所得税,这些企业平时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只对工资部分进行核算计征,而对奖金、补贴等其它形式的收入却没有并入收入总额计征税款,从而普遍存在工薪个人所得税缴交不足的现象; 

  五是非上市股份制公司年终对个人股东分红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某上市股份公司2002年对个人股东进行分红,该公司仅对个人股东取得的现金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分给个人股东后又再投资的这部分红利却没有扣缴税款,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达26.63万元; 

  六是部分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虚列工资、多报移动电话费等手段增加成本费用,以达到偷漏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七是支付个人收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支付咨询费、建安企业支付“包清工”工资、支付授课老师费用、支付董事补贴、发放一次性奖金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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