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钱江集团董事长林华中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近几年来,摩托车行业的发展遇到了较大困难,全行业利润已由1995年的22.19亿降至2001年的负74万元。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10%消费税税率过高和征收环节不利于税收征管,导致90%以上的生产经营摩托车的企业偷逃税款,使照章纳税的国有大型骨干企业与大量偷税的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在一个起跑线上,严重影响到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继续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要改变目前现状,必须迅速降低摩托车消费税率和改变消费税征收环节。”
他认为,导致摩托车行业上述问题出现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现在较高的消费税及一些企业大量偷漏税所形成的巨大利益。
较高的消费税一直是不法企业的主要偷漏对象。由于行业竞争不断加剧,产品价格持续走低,致使企业正常利润大幅下降。消费税作为摩托车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其在生产企业应缴纳的税金中约占三分之二或更高的比重,同时又因在生产企业征收,消费税就成为一些生产企业偷漏税的最主要税种。据初步测算,国家每年在摩托车行业所征收的消费税只占应征收额的约30%-40%。如果现有摩托车企业都照章足额纳税,仅消费税一项每年可实现50亿元的税收收入,而2001年我国实现摩托车消费税只有17亿元。实际上因不开发票而偷逃消费税的企业同时也偷逃了增值税等税费,偷逃税已成为这些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据调查,有的整车生产企业为了不在财务上留下痕迹,要求零配件厂采用不开发票的方式供应零配件,零配件成本因此降低8%;此外,通常的产品价格中,按17%增值税率进销项相抵后,生产厂应交的增值税是销售收入的5%左右,消费税10%,其他税金及附加1.5%左右,以上四项相加,就形成销售整车时开票与不开票相差近25%。一辆以现金方式交易、售价4000元的摩托车,全额纳税后其售价将达5000元,相差1000元。
“三类企业”主要利用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进行偷漏税,从而造成行业的严重不公平竞争。除上述方式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利益,默许甚至纵容当地“三类企业”的偷漏税行为,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对摩托车消费税征收采取“交三挂七”的办法等。由于消费税在摩托车企业应缴纳之税收中所占比重过大,因此“三类企业”所偷逃的主要税收也来自消费税,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客观上为“三类企业”的偷漏行为创造了条件,对消费税征收环节作适当调整将彻底改变当前的不公平竞争局面。因为,每辆1000元的降价空间足可以让所有照章纳税者步入死亡。
由于“三类企业”通过偷逃消费税等税赋牟取暴利的利益诱因一直未能消除,致使行业整顿始终难以从根本上取得突破。摩托车行业非法拼装、非法仿制、假冒伪劣活动屡禁不止。2002年2月25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对摩托车行业进行治理整顿。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远未达到预期目标,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消费税偏高及在生产环节征收为不法企业的偷漏行为所利用。
国家的税务机关查税认真,但处罚太轻。过去对于偷、漏税上千万的也没有给予严厉的惩罚。慢慢就形成了这样的认识:如果是漏税,最多就是打一点折扣的补交,所以,偷税的人胆子越来越大了。比如说当它逃了一个亿的税,地方政府在帮一下就变成五千万了,反正宗旨是越变越便宜。有很多地方是开一个关一个,比如说在广东有好多企业二、三年把名子换一下,重新注册一个公司。
从行业内大家交流的情况来看,情况是越来越严重。据有关资料显示,摩托车行业年偷漏税款多达100多亿元。
向摩托车企业征收10%的消费税是一个无法有效落实的政策,可它却成了违法企业壮大、敛财的桥梁;是按章纳税的国有企业走向衰落的根源;是大部分中小私企发展壮大的肥料和催化剂。为此,林代表建议:
1.适当降低摩托车消费税税率,按照国际惯例以排量大小征收摩托车消费税。如:125CC及以下摩托车按3%征收,125CC以上按5%征收;
2.将摩托车消费税由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消费环节征收;
3.加大税收征管力度,采取多种方式重点对“三类企业”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稽查;
4.在消费税政策调整前的过渡时期,建议实行“一车一票”制,即摩托车上牌必须具有消费税完税发票,否则不予上牌;
5.继续按十部委文件要求对摩托车行业进行治理整顿,对一些非法企业进行清理。
6.加大打击力度,发现偷漏税者严格按《税法》惩办。
摩托车消费税率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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