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影响幅度呈逐年上升趋势;固定资产比例较高企业,受到影响的幅度越大;像宝钢这样的大型资本密集型企业将是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改革的主要赢家。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简称《决定》)专门提出了改革现行增值税制度的问题,《决定》指出:“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这表明了政府高层决策者决心改革已经试行十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的官员已经宣布有关部门正在根据《决定》的精神起草我国的《消费型增值税条例》,这表明了我国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但谁是这场税制改革的受益者?受益程度有多大?这些无疑是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
对经营净利润的影响
在不同的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固定资产的成本计价不一样。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包括运输费用、非增值税税款、保险等),用公式表示就是:固定资产成本=买价+增值税+其它费用。
税制改革后将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由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中就不包含增值税这一块。显然,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框架下的固定资产(不动产例外)成本,要低于生产型增值税制度条件下的固定资产成本。
到底低多少呢?我们以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为比较基准,假设所购设备执行基本税率17%,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成本的降低幅度为:17%/(1+17%)=15.54%,也就是说,降低幅度在1/7到1/6之间。
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的降低幅度为15.54%,因此企业每期的设备折旧也相应降低15.54%。从前面的固定资产折旧成本转移过程来看,设备折旧的降低导致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当期的主营业务利润。由于税制改革并不提高公司的经营成本(如营销成本、管理成本、资金成本)和其他业务经营,公司当期的营业利润也相应提高并最终提高公司的经营净利润。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因折旧成本降低而导致的企业利润增量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公司每期因设备折旧降低而增加的净利润相当于现行会计期内公司设备折旧额的幅度为:15.54%×(1-33%)=10.41%。
由于企业的净利润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税制改革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幅度没有一个确定的比例,后面的案例研究能够提供一种计算方法并能给出钢铁行业的受益幅度。
对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影响
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公司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不能抵扣,会计上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现金流量表上体现为公司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
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企业将比在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少流出现金,相对来说就是公司现金流量在现有基础上的增加。
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的抵扣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抵扣,另一种是在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年限内分期抵扣。
从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基本意义来看,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应当在购买当期一次性抵扣,这种一次性抵扣方式对公司最有利,但是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往往是少批次大金额,采取一次性抵扣会引起增值税收入的较大波动,而增值税是目前最大的一个税种,对政府财政的稳定性不利,因此未来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实施细则很可能会采取一种变通的做法,要求企业在一定的年限内分期抵扣。从现金流的折现价值角度来看,分期抵扣方式不如一次性抵扣对企业有利。
从保守起见,假设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采取在设备的预计使用期限(即折旧年限)内分期抵扣进项增值税的抵扣方法。以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公司现金流量为比较基础,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每期可以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金额就等于当期的现金流量增量,即公司每期因设备折旧降低而增加的现金流量相当于现行会计期内公司折旧额的15.54%。
关注受益板块
在我国1300多家上市公司中,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受益于本次税制改革。《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把上市公司分成13个门类,具体为:农牧业30家、采掘业20家、制造业739家、电煤水业51家、建筑业23家、交通仓储业55家、信息技术业76家、贸易业96家、金融保险业10家、房地产业45家、社会服务业41家、传播文化业11家、综合类81家。按照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除建筑业、交通仓储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传播文化业及综合类等266家公司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外,其他1012家上市公司都要征收增值税,占上市公司总数的79.19%,也就是说,将有大约80%的上市公司收益于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改革。
从全国来看,已有1300多家上市公司,投资者可重点关注下列行业的资本密集型企业:(1)石化行业,如中国石化(600028)、齐鲁石化(600002)等;(2)冶金行业,如宝钢股份(600019)、马钢股份(600808)等;(3)电力行业,如长江电力(600900)、上海电力(600021)等;(4)汽车行业,如一汽轿车(000800)、上海汽车(600104)等;(5)机械行业,如中集集团(000039)、厦工股份(600815)等。
东北板块谁最受益
东北工业曾为共和国的经济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现在中央提出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决定在我国东北地区率先进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东北企业将会最早享受到税制改革的好处。
在东北地区的120多家上市公司中,下列上市公司将会更多地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利益:(1)石化行业,如锦州石化(000763);(2)冶金行业,如鞍钢新轧(000898);(3)电力行业,如龙电股份(600726);(4)汽车行业,如一汽轿车(000800);(5)机械行业,如沈阳机床(000410)。
按照前面的案例研究思路,以2002年度作为比较基准期,我们同样可以估算出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改革对上述五家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幅度。从其经审计的200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我们可以知道上述公司的基本情况(单位:万元):
根据简单再生产的假设前提,可以估算出上述公司每年新增设备投资对年度净利润和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影响(单位:万元):
根据前述两表,可以估算出税制改革对上述公司累计经营净利润和累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影响幅度(即增长率):
从上表可以看出,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改革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能够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但提升的幅度不一样。进一步的分析表明,资本物品进项增值税的抵扣数量是一个绝对值,比较基数越小,影响幅度就越大,因此税制改革其对基期经营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影响幅度较大,如锦州石化和沈阳机床。
案例分析
宝钢股份影响程度剖析
由于两种增值税制度的交替,从企业固定资产成本的增值税构成角度可以把企业的固定资产分成两种类型,一类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购进增值税不能抵扣;另一类是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税制改革只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产生影响。
本文选取宝钢股份(600019)作为案例来测算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改革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为了研究的方便,以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的经营业绩作为比较基础,并选取2002年度报告的数据作为样本,测算该公司将在简单再生产(即经营规模不变)条件下的经营业绩增长趋势。实际上,宝钢股份是在扩大再生产条件下经营的,因此其实际经营业绩增长速度肯定要高于测算出的增长速度。
在简单再生产条件下,公司一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于当年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即宝钢股份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为538,230.40万元。由于不动产投资不涉及进项增值税,所以只考虑设备投资,宝钢股份一年新增设备投资规模为472,336.04万元,新增设备的进项增值税含量为:472,336.04/(1+17%)×17% = 68,630.02万元。
目前宝钢股份的设备综合折旧年限约为12年,则其新增设备的综合折旧年限亦可视为12年,新增设备的增值税含量也将在12年内被折旧摊销,折旧摊销中的增值税含量为68,630.02/12 = 5,719.17万元。
对经营净利润的影响幅度
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由于企业的各项经营成本(如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并不因增值税制度的改变而变化,一年的所得税税前利润增量在数量上等于新增设备折旧中的增值税含量,即利润增量 = 5,719.17万元。
由于企业所得税制度没有改变,因增值税制度改变而增加的利润仍然需要缴纳所得税,则一年的经营净利润增量 = 5,719.17×(1-33%)= 3,831.84万元。
由于公司每年都在进行设备再投资,在新的税制条件下,公司每年的经营净利润增量随着时间的推移逐年递增,设第n年的净利润增量为Y(n),则:Y(n)= 3,831.84×n万元。由于设备综合折旧年限为12年,则n的最大值等于12。公司2002年度的净利润为427,193.24万元,设第n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为L(n),则:L(n) = Y(n)/427,193.24。
对宝钢股份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影响
从前面的折旧成本转移过程分析可知,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改革最终通过降低产品销售成本来提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税制的改革并不影响其他各项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因此一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增量等于每年新增设备折旧中包含的进项增值税含量,即经营活动现金流增量 = 5,719.17万元。
由于公司每年都在进行设备再投资,在新的税制条件下,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的增量随着时间的推移逐年递增,设第n年的净利润增量为M(n),则:M(n)= 5,719.17×n万元。由于设备综合折旧年限为12年,则n的最大值等于12。公司2002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1,079,001.12万元,设第n年的净现金流增长率为X(n),则:X(n) = M(n)/1,079,001.12。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下列基本结论:
(1)税制改革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影响幅度呈逐年上升趋势。
(2)固定资产比例较高企业,受到影响的幅度越大。
(3)像宝钢这样的大型资本密集型企业将是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改革的主要赢家。
链接
由于来自美国等国家的竞争对手并不征收增值税,现有税制打击了我国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加入WTO融入国际经济大环境的条件下,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增值税计税原理
增值税制度起源于1918年德国的隆西蒙斯和美国的亚当斯的学说,但增值税真正得到欧洲各国政府广泛的重视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1962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纽马克委员会建议所有欧共体成员国都采用增值税作为统一的产品销售税形式,但美国却至今尚未推行这一税种。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新增加价值(即增值额)进行征税,由于新增价值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是一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据,因此实际操作中常采用一种抵扣计算法:纳税义务人根据产品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销项增值税额,然后从中扣除购买原材料和/或资本品时已经缴纳的进项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增值税额–进项增值税额。这种计算方法同样体现了对产品销售中的新增价值进行征税的原则。
在实行增值税的半个多世纪里,不同的国家根据其国情选择具体的计税制度,已经形成了多种比较系统和成熟的计税制度,但常用的增值税计税制度只有三种:第一种是生产型增值税,厂商以其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数额减去其当期购入的用于生产的中间性产品和劳务支出的数额(厂房、机器、设备等资本品的折旧不予扣除)作为增值额,并据以课税。第二种是消费型增值税,其计税依据是在生产型增值税的基础上,再扣除同期购入的资本品价值得出应税增值额,即从厂商的产品销售收入中除其当期购入的所有中间性产品和劳务支出外,还要再扣除资本品支出。第三种是收入型增值税,其计税依据是厂商以其产品和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先减去用于生产该产品的中间性产品和劳务支出,再减去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并据以课税。
生产型和消费型两种计税制度的区别是进项增值税的抵扣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的进项增值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购进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材料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消费型增值税的进项增值税额不仅包含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还包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等资本品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两种税制的差异就在购进资本品所支付的增值税额的处理上。很显然,对于同一个企业,生产型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要大于消费型增值税的税负,从生产型增值税改变为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制改革的本质就是增值税应税企业的税务降低。
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
我国从1979年开始增值税试点,1994年的税制改革全面推行了增值税,使之成为我国税制结构中占据第一位的主体税种。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以第134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成为我国增值税征收的基本规范,随后(当年12月25日)财政部以[93]第038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作为税务部门征收增值税的工作指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我国增值税征收采取了两档税率,即17%的基本税率和13%的低税率。低税率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货物(如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书报、农药等,详见有关增值税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货物,其它货物一律适用基本税率。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计算采用抵扣计算法: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增值税额–当期进项增值税额。其中,“当期销项增值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在一定纳税期限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收到的增值税,它在数量上等于纳税期限内的销售收入乘以增值税率。“当期进项增值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在同期采购原材料(或应税劳务)时已经支付的增值税,它在数量上等于纳税期限内的货物买价乘以增值税率。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特别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增值税额中抵扣”,并把“固定资产”严格限制为两类资产,一是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范围比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要小一些,主要是不包括不动产(如房屋、建筑物等),因为我国现行税法体系规定不动产销售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不动产销售没有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
是否抵扣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是划分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的根本标准。由于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不得抵扣,因此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生产型增值税。
改革生产型增值税制度的原因
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导致资本密集型应税企业的实际税负很重。产品的销售成本由三块组成:原材料转移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转移成本和生产工资成本,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计算方法,产品销售的增值额等于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减去原材料转移成本,也就是说产品的折旧成本和工资成本在这里作为企业销售产品的增值额而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实际得到的毛利润等于产品的销售收入减去产品销售成本。很显然,应税增值额大于企业的毛利润。折旧成本和工资成本的比例越大,其差异也越大,企业所得到的毛利润的实际税负就越重。这种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导致资本密集型企业的毛利润承担偏高的税负,资本密集度越高,毛利润的实际税负越重。
然而来自美国等国家的竞争对手并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这种税制打击了我国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加入WTO融入国际经济大环境的条件下,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专刊:谁是增值税改革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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