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5]140号),决定自2005年9月起至12月底,在全国开展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
根据通知要求,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各地制定的涉税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税法。
(二)各地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减税、免税、退税、抵税的问题;有无违规批准汇总纳税、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问题;有无违规审批税前列支、补亏少征税款,有无不征、少征、漏征税款、少计滞纳金的问题。
(三)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各类开发区、科技、教育、民政福利企业、外商生产性投资企业等,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扩大范围适用税收政策的问题。
(四)发票的发售,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能够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发票的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有无不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
(六)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适当。
(七)是否存在达到法律规定移送标准的税务违法案件未移送公安机关的问题。
(八)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问题。
2005税收执法检查开始 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成被检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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