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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企业出口退税有新规

2003-1-8 8:57 来源:厦门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动员大会上获悉,今年出口退税的规定有所变化。

  由于2002年是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第一年,因此,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清算就成为本次清算工作的重点。据国税局有关人员透露,生产企业在上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齐全,应在本月15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如果单证不齐全,必须在本月15日之前向国税机关备案,最迟可在今年6月30日之前将单证收集齐全再向国税机关申报。

  据了解,出口企业如果未能在6月30日之前备案或申报,国税机关将按照规定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外贸企业则不能再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