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工作不免税
有一家企业聘用了几位退休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每人每月支付工资2500元。该单位在发给工资后并没有代扣其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按照有关税法对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责令该单位将应扣未扣的税款9000元补交国库。单位财务人员认为,他们聘用的是退休人员,而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无需再由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其实,按照税法规定,退休人员退休后再工作,无论是在本企业留用还是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都不在免征之列,应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