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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货运业税收管理 货运业发票今起收归地税

2003-11-1 9:44 烟台日报·杨松涛 【 】【打印】【我要纠错
  从11月1日起,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地税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税局认定的该项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该项部署是国家税务总局10月底刚刚做出的,并发布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等一整套规定,以加强该行业营业税税收管理、规范其发票增值税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从1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将全部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地税机关将对现有的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分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需申请自开票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认定手续;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同时向代开票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从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对比,凡对比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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