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广西:在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办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2005-5-25 13:41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务院(国函[1992]139 号)已决定将北海银滩列为首批建设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之一。并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按国务院给予北海市现行的政策,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常驻的境外客商和技术人员进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海关按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建设度假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四)区内可开办外汇商店,具体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区内可开办使用国产的中外合资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对其购置的国产车,在核定的数量内,国家免征横向配套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和特别消费税。对国内企业在区内开办的旅游汽车公司,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这些车辆限于区内旅游汽车公司自用,不得转售,具体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六)区内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游社,经营区内的海外旅游业务。具体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审批和管理。

  (七)区内的开发建设用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1990]第55号令)办理。土地出让金从该区批准兴办之日起,五年内留在区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八)区内的旅游外汇收入,从该区批准兴办之日起,外汇额度五年内全额留成用于区内自我滚动发展。
相关热词: 广西 北海 税收 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