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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连锁总部纳税

2003-6-29 18:15 解放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内外资企业,将统一由总机构在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出台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只要是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和统一经营的,将由总部向当地税务部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资企业,也由总机构在当地统一纳税,之后再由财政部门进行区域间的利润返还。而此前,绝大多数连锁企业分店都是在各地分别纳税。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介绍说:“多头纳税带来的成本(增加),使一个企业内部的资金不能有效地进行统一运作和管理,使企业的税收和企业的利益不能在一个整体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和整体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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