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商务部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7%~46%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同时,对于全球光纤行业第一巨头――美国康宁公司,由于其终裁倾销幅度为1.51%,属于微量倾销幅度,因而免于征收反倾销税。至此,这起被称为“中国通信产业第一
例反倾销案“的案件暂告一段落。
案件所涉及的各方对终裁决定的反应,自然因参与案件的目的而有所不同。从国内光纤生产商的角度看,尽管商务部的终裁对被调查的光纤产品征收了幅度不等的反倾销税,同时还将在初裁阶段游离于制裁范围之外的G652D单模光纤也纳入了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范围,但由于申请发动本次反倾销调查所指向的最主要对象――康宁公司的倾销幅度被认定为微量而被免于征收反倾销税,国内光纤生产商参与案件的最初目标因而未能完全实现。而案件的另一方康宁公司则对终裁的结果表示出热烈的欢迎,并不失时机地声称“康宁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全世界都不存在倾销行为”,颇有趁热打铁以巩固胜利成果之势。
当然,据有关媒体报道和一些接近消息源人士透露,康宁公司自反倾销调查提起之时起就利用各种关系约请美国各界人士向中国商务部施加不同程度的压力,而商务部对于本案在程序上的一些处理(如将对康宁公司的反倾销调查延期了6个月)也似乎向人们预示了一些相应的迹象。虽然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这些国外力量对于终裁结果究竟起到了何种程度的影响,并且反倾销调查和诉讼运作本身也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执行问题,而是一个双方政治经济实力的综合博弈过程;虽然国内光纤生产企业可能在近期对终裁结果作出新的反应(如在适当的时候提起复审),但这些反应除了对今后相关国内企业提起和应对反倾销调查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外,似乎对于国内光纤企业自身已不具有太大的现实意义。
应该看到,除康宁公司外,商务部的终裁对属于调查范围内的其他产品都作出了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这本身就决定了在今后征收反倾销税的5年时间内,国内相关企业已经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取得了相对于这些产品的优势,因此,国内企业的当务之急应是利用诉讼的有利结果,致力于改善光纤行业资金周转和不正当竞争等内部问题,争取在5年期间结束时将产品的竞争力提高到能与这些被制裁产品充分竞争的水平。否则,即使商务部在本次终裁中裁决向康宁公司征收较高额度的反倾销税,一旦征税期间届满,国内企业产品仍然无法很好地应对国外跨国公司光纤产品的竞争和挑战。
中国通信产业第一例反倾销案宣判 日美韩被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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