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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补充规定:超标公积金征税

2002-12-22 16:27 京华时报·赵 鹏 【 】【打印】【我要纠错
  即日起,住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昨天,市地税局对今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做出了系列补充规定。

  根据《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每年公布一次。

  对企业支付给个人辆的汽油费、养路费等支出,即日起均应视同为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将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如果个人能够提供二者间的租赁合同,可改为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即日起,对于教职员工取得的岗位津贴(包括特岗津贴、岗位业绩酬金等),不论在计划内课时或计划外课时取得的,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并适用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律师办案提成的实际收入将按月计算并纳税。

  即日起,对个人按标准取得的“煤火费补贴”继续对其免予征税,不过单位超过全市统一标准发放的部分,将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中纳税。

  此外,市地税局规定商家通过打折、返利销售等,给予消费者的优惠,将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而由“有奖销售”产生的奖金、奖品等,均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要按所得全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并统一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