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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偷逃税款 国法不容

2004-7-27 15:12 来源:西海都市报 【 】【打印】【我要纠错
    青海省首例在交通运输业中利用假公路货运发票偷逃国家税款案,近日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92146.85元。

    去年,西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西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联合行动,成功破获了一起出售非法制造可用于抵扣增值税税款及利用假公路货运发票偷税案,抓获了两名犯罪嫌疑人,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在2002年期间组织公路货物运输过程中,未按国家税法的规定到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开具公路货运发票,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非法购买了43份假公路货运发票,用于结算其在运输过程中运费,偷逃交通运输业税收近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刘某受到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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