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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企业节税还是逃税 税收筹划在争议中出场

2003-4-18 12:18 新华网·田文生 【 】【打印】【我要纠错
  某企业月营业额为10.01万元,根据税法规定,10万元以上的所得税税率为33%,那么企业的应纳税额为:100100×33%=33033元。如果该企业支付了100元的税务筹划费用,那么应纳税的金额就变成了100100-100=100000元。根据税法规定,3万元至10万元的所得税税率为27%,因此应纳税额为:100000×27%=27000元。这时,100元=6033元,税收筹划的作用可见一斑 

  大声吆喝,悄悄干活 

  最近,“税收筹划”这个词越来越受到媒体关注。它是指,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巧妙安排应税行为,优化选择纳税方案,使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说白了,就是合法节税。因为它合法,所以,可以在大庭广众中吆喝;因为它敏感,所以纳税人只能遮遮掩掩地悄悄进行。 

  提起税收筹划,重庆市第一家帮助企业处理该项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重庆瑞鑫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倪超群感慨万千:他们悄悄吃了将近一年“螃蟹”后,才在今年4月中旬“大声吆喝”:与北京东方财研财税研究中心主办了企业合法节税与纳税筹划研修会。 

  据称,当时会场“爆满”。主讲专家包括国家税总科研所政策研究室主任张培森、被誉为“国内税收筹划第一人”的业界专家高金平等。此间有媒体认为,上述分别来自政界和业界的专家演讲中透露出如下信息:正在成为一种普遍社会经济现象的税收筹划,已经被默认。 

  事实上,类似讲座早已经在全国各地广泛举行,相关书籍也时有所见。 

  处境尴尬的黑玫瑰 

  关于税收筹划,倪超群举了个例子: 

  某企业月营业额为10.01万元,根据税法规定,10万元以上的所得税税率为33%,该企业应纳税额为100100×33%=33033元; 

  如果该企业支付了100元的税务筹划费用,那么,应纳税额就变成了100100-100=100000元。根据税法规定,3万元至10万元的所得税税率为27%,因此应纳税额为:100000×27%=27000元; 

  这时,100元=6033元。税收筹划的作用,可见一斑。“这只是一个普遍、简单的例子。在具体操作中,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大、方法很多。”倪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根据会计法和税法的差异,帮助企业节约税收成本,追求税后留利最大化。其要义是,在法律框架内,纳税人可能通过某种转化或变通,使一笔业务变成另一笔业务,或者在企业所面临的不同纳税方案中作出选择,由此获得较低的税收义务。 

  也正因为税收筹划既合法又敏感,让人既跃跃欲试又本能地警惕,它被形象地冠以“黑玫瑰”的名号。 

  在许多相关论著中,有专家认为,税收筹划产生的一个客观条件是:从税收角度看,可能是由于税法及有关方面的法律不完善、不健全,也可能是国家通过制订税收优惠来照顾某个行业、某个地区,故意给纳税人一个选择的余地或空间。 

  他们进一步指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客观条件很多:地区税收优惠条件的制订、联营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名义税负过重、税法内容不可能绝对完善和全面、课税对象的重叠和交叉、不同经济业务的税收待遇不同、征收方法上的漏洞…… 

  高金平认为,任何国家的税法都不可能健全和完善,税收筹划不可避免。国家只有承认它、正视它、研究它,才能尽快完善税法、堵塞漏洞,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化税收征管。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减少税法纰漏,减少筹划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两大职能。 

  倪超群则认为,换个角度看,税务筹划还能实现纳税人和国家双赢:企业节税—利润增加—扩大再生产—国家税收增加。 

  据说,业界内也流传着“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进行税收筹划”的说法。 

  记者了解到,在重庆,税务筹划的社会总体接受程度尚不太高,但也有的税务师事务所收入的60%至80%来源于税收筹划。在东部沿海地区,税收筹划发展得相对好一些,但从总体上说,身份未明的税收筹划仍处境尴尬。在国外,税收筹划在20世纪30年代受到社会关注和法律认可,现在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企追捧,国企冷落 

  有分析认为,事实上,税收筹划并没有想像中的红火。原因很简单,税收筹划的节税指向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偷税漏税,也容易引起税务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反感;收税和节税本身存在天然矛盾。 

  倪超群介绍,税收筹划还是个新鲜事物,在国内尚未被普遍认知和接受。在重庆,从事税收筹划业务的主要是民营企业,而国企对此热情很低。 

  他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民营企业节省下来的税钱都是自己的,而国企不然。再说,国企往往认为自己拥有足够的专业会计人员,不必借助税务事务所的力量。此外,还有很多观念方面的原因。 

  赵高平认为,税收筹划有着积极意义,一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二是国家税收政策的许多具体目标主要是通过低税负担或者递延纳税等政策实现的,税收筹划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三是纳税人可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学习税法,进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四是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会暴露税制不完善的地方,有利于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主要研究民商法的博士生曹兴权认为,没必要极力反对税收筹划的存在。他认为,判断的根本标准,是其手段合法与否。纳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但企业是趋利的,通过合法手段节税的行为应该被许可。如果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出现某些不合理的情况,应该考虑的是完善相关法律,而不是质疑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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