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加强2003年度出口退税工作,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
通知指出,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恰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做好此项工作关系到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通知明确,“2003年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即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款”是指,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中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出口企业应于3月31日之前将收齐退税单证的2003年度出口货物向所辖退税部门申报,逾期退税部门不再受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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