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创业
政策优惠期长达三年
据悉,下岗失业人员如果想创业,只要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就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对残疾人来说,为社会提供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可免征营业税,纳税有困难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免征增值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特别困难的失业、下岗职工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进入政府专辟场地从事个体经营的业务,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安置特殊群体
按比例减税或免税
对于企业来说,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雇用残疾人等,也可以享受到很优惠的税收政策。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人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服务型企业还免征营业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的,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机关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特定行业除外),符合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等四个条件的,可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新企业
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除此之外,从事高新技术等特定行业的企业也都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共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特定区域
优惠不一般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则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南在长沙、株洲)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在我省长沙市、岳阳市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更可以享受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长沙市,岳阳市设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长沙市、岳阳市兴办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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