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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再就业税收政策调整

2003-11-13 8:50 山西晚报·郝原良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为保证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山西省劳动、财政、国税和地税等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进行了调整。

  据山西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介绍,从今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从今年1月1日算起,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对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其因安置签订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而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由现行的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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