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青海省取消农业特产税 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

2004-9-3 14:15 来源:西海商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实际,从今年起,全省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三江源”地区果洛藏族自治州6县、玉树藏族自治州6县、黄南藏族自治州的泽库和河南两县、海南藏族自治州的兴海和同德两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唐古拉山的农牧业税;全省其他地区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

    按照省政府有关意见,取消、减免税税率后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通过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解决。2004年全面执行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后,中央财政按2002年决算实际征收数的80%补助,省财政配套补助20%。2004年起按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的政策执行,中央财政同样按80%给予补助,省级配套补助20%。扩大免征农牧业税范围减收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取消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地方20%配套补助部分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按有关规定算账到县,资金转移支付到州、地、市,由省财政厅监督执行。

    为确保减征、免征公开透明,省上明确了6项基本政策和两项计征办法。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和减免农牧业税的基本政策主要是:农业税计税要素,以2002年税费改革时确定的数为准,不搞重新丈量或界定;牧业税计税要素,以2002年税费改革时确定的数为准,不搞重新清点和大面积调整;省财政厅依据各县2002年农牧业税收决算报表的数据和降低比率计算各县的补助数额,各县按照2002年农牧户缴纳农牧业税的实际数额,计算降低比率后,征收2004年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取消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变相征收农业特产税;各县乡要以村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在得到农牧民群众认可后,再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后的农牧业税纳税通知书下达到农牧户;对“三江源”以外地区,农牧业税征收实行“先下调、后征收”的操作程序等。

    农牧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的计征办法为:农业税以2002年税费改革时确定的全省平均农业税税率6.5%为基准,在此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牧业税按照比率相同原则,计算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即牧业税总额乘以15.45,农业税附加同样随正税同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