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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

2005-12-21 11:33  【 】【打印】【我要纠错
  自2004年7月1日起,国家在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部分行业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政策的试点。各级税务机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4年下半年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发文明确,纳税人申报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采取直接退税的办法,在2004年10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退还。在2005年度又延续了这一做法,按季度对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给予直接退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精神,2004年底又进一步明确,当年由按照增量抵扣调整为按照应纳税额抵扣,将一部分存量收入给予退还。即对于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仍有余额的,可不再按照在新增增值税税额内计算退税的方法计算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4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计算退税,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留待下年抵扣。据统计,2004年下半年,共有40696户企业纳入试点政策范围,占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的62%.下半年(不包括12月份发生数)共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8.23亿元,实际抵减欠税和退税额共计12.72亿元。2005年上半年,共有40998户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2.19亿元,抵减欠税和退税14.71亿元。

  为了强化增值税征管,针对试点政策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东北地区税务机关先后三次组织试点企业认定工作,牢牢把住认定关,使转型改革真正落实在试点行业纳税人身上。2004年12月,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将军品与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名单印发给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对属于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首批企业进行了补充认定。税务总局还下发文件督促东北地区税务机关严格审核纳税人申请认定条件,认真核对欠税数和基期应纳增值税税额。要求东北地区以外的税务机关加强对固定资产购进、使用情况的检查,认真核查固定资产账簿,现场核实生产经营场所,防止购进固定资产在东北地区试点行业以外使用,骗取税款抵扣。为了提高管理质量,部分税务机关还开发了申报与监控系统软件,通过计算机系统监控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和相关指标,使上级机关对试点企业能够即时进行统计、查询。各级税务机关还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保证了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增值税转型政策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作用已经凸现,起到了鼓励增加机器设备投资、加快设备更新改造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和发展。二是增值税转型改革与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带动了东北地区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与发展良性循环的态势初步显露。三是对增值税转型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有了准确的把握,为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四是税务机关采取各种加强征管的措施,有效防范了骗税行为的发生,东北地区税收收入保持高速增长,并为下一步增值税转型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