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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

2004-12-20 11:9 新华社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和《上海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试行办法》(沪地税流〔2004〕185号)的有关规定,上海地税决定从2005年起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其工作布置如下:

    一、2004年12月31日前,本市所有已被认定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均要参加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二、2005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从2005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从2005年2月1日起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凭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才能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统一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在12月底前涉及调整户管的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对调整的户管属自开票纳税人的,其年审工作由接受户管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四、自开票纳税人应按规定在2005年1月1日至2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簿》和2004年1至11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资料,办理年审手续。未按规定报送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上海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试行办法》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展审核和检查,1月底以前完成年审工作。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应由各分局税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六、市局提供《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标准样式。纳税人可以通过“上海财税”网站下载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等途径获取。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凭市局流转税处的领用通知书,到市局票证仓库领取。领取后应做好领用存记录。

    七、年审结束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总结,于2月底前将总结报市局流转税处。

    八、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九、各分局在年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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