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取消以后,农民依然需要承担很多不公平税负。当前重点仍然要深化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为统一城乡税制创造条件
2004年以来,全国各地普遍实行了农业税减免,取消了除烟草以外的农业税,目前除了山东等地区,28个省停止征收农业税,尚未停征的税率也只有2%,原定于2005年取消的农业税在2006年全面取消,这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成果。
但是,在现行税收制度和城乡二元体制的框架下,农业税取消以后,农民仍要承担一些不公平的税负,在享受公共服务产品方面也是不对等的。
在农业生产中,虽然我们对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农民购入的农业生产资料所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仍然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在日常消费中,农民承担着包含在消费品或者劳务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农民购买日常生活用的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也需要纳税。
目前实行消费品在生产地纳税的制度,税款绝大部分都在城镇工商企业所在地缴纳,而农民居住和劳作地的乡村政府很难取得这部分收入,自然很难向农民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农民的储蓄存款利息要交个人所得税,根据规定,这部分税收将用于城镇居民的失业保障,而农民却排除在这种保障体系之外。因此,没有纳入国家社保体系的农民,反而为城镇失业人员的社保作出了贡献。
政府职能在相关领域不到位,工农产品剪刀差依然存在,农民承担了一部分本应由生产者承担的交易成本,承担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促进工业发展的职责,这些构成了农民的隐性负担。农民从事第二、三产业生产经营,农民进城务工等等,都与城镇居民一样需要缴纳相关的流转税、所得税等,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还要缴纳社会保障费,但不能享受其服务。
取消农业税,仅仅是取消了长期以来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地租性税收,并没有使长期形成的以农补工的格局得到根本改变,真正实现工业反哺农业的目标。
有些人没有看到农民的这些隐形负担,认为在税费改革中要尽快推出城乡税制统一。我们认为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必须建立在以下条件成熟的基础之上:第一是农民收入的稳步增加。只有在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到一定程度时,统一城乡税费制度才具备必要的财政意义和现实基础。当前中国人均纯收入2376元,城乡居民的收入之比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1.2:1扩大到3.29:1.考虑到城镇居民的福利性补贴和农民收入中要缴纳和负担的税费,生产性因素等等,则城乡居民实际消费能力的差距远远不止3.29: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这成为城乡统一税制的一个现实障碍。
第二,农业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当前,中国农业市场经济化程度总体偏低。我们现在农产品商品化率在35%到40%之间,个别地区只有10%.农产品出口总额只占农业总产值的1%多一点,农业生产要素的市场建设相对滞后,农村市场运行机制比较缺乏,农村的市场组织化程度很低,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市场风险能力仍然十分脆弱。在这种农业市场化程度偏低的格局下,引入以市场经济为背景的现代工商税,必然与现实经济生活不相适应,不仅难以发挥税收的职能,而且还将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三,农村现代化水平逐渐提高。当前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主要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组织方式,社会化、集约化、专业化、产业化程度相对较低,远远适应不了农业现代化水平的要求。税收与经济的现代化程度是密切相关的。现代税制在农村的全面实施,必须与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要不切实际地急于介入。
第四,农村人口就业状况的有效改善。当前农村劳动力就业总量不充分,剩余人口加大,农业转移劳动力人口难度加大。2003年潜在的社会劳动力1.5亿人左右,这样的就业状况,农民收入难以较大增加,急于将农民纳入统一的税收体系,不利于农民的政策导向,加大税收征管难度。
第五,农村公共事业供给机制的充分建立。当前中国农村义务教育与医疗保障相当滞后,与城镇相比,农村的教育经费由他们自己承担,社会保障体系相当薄弱,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考虑,统一城乡税制,必须以政府建立统一向城乡居民提供相同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机制为基础和前提。
统一城乡税制是长期任务,是渐进过程,当前重点是巩固农村的税费改革成果,把进一步减轻农民的负担放在首位,为城乡统一税制逐步提供条件。
(作者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农村税费改革还需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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