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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嫂自谋职业 工商税务优惠

2003-1-2 9:28 来源:华商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临近双节,西安市双拥办、地税、财政、工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西安军分区政治部等联合发文,就随军家属就业和办理工商、税务手续等方面制定了多项优惠政策。

  税收方面,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另外,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部队随军家属持本市身份证,凭西安市驻军师以上政治机关或西安军分区政治部出具的有关证明可免收当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第二年减半收取,第三年按规定收取。

  为保障随军家属就业,除因随军家属本人原因,有生产任务的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安排军队现役军人配偶下岗,已经下岗的随军家属在企业经济结构调整吸纳人员时,应优先安排其上岗。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为随军家属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项社会保险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有关手续。对原已就业后随军队或配偶转移到西安市的随军家属,在未落实工作单位或重新就业前,其人事关系和档案可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公共职介机构接收,免收保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