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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免税仍需按规矩 逾期照样挨处罚

2003-6-2 9:16 来自:《江南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从南京市地税部门了解到,自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起,受非典影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免税或缓征税费(基金)。

  按规定,凡免征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实行按月报告备案制度,即在次月上旬的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加盖审核确认章。企业在前台申报时必须出具该报告,方可办理减免税申报。

  对“旅游、餐饮、旅店、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凡不能按期缴纳社保费的,应先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后将书面审批意见提供给市地税局部门免收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另据悉,凡符合规定的免税或缓征税费(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在2003年10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记者 华诚 实习生 黄勇 通讯员 邢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