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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冠军获奖获赠将依法征税 刘翔需缴税42万元

2004-8-31 9:1 来自:第一时间 【 】【打印】【我要纠错
    有人估算了一下,刘翔可能会成为中国奥运冠军获得奖金最多的人。国家体育总局20万,田径管理中心重奖100万,上海体育局至少50万,霍英东体育基金奖80万,还有某摩托车企业的100万,某饮料品牌代言企业的30万,刘翔的奖金总计至少有380万元;其他奥运冠军像朱启南回到浙江一天就收到了32万元奖金,而郭晶晶、杨景辉还都将获赠价值百万元的豪宅。

    悉尼奥运会结束后,有国家税务总局的官员明确表示,奥运运动员奖金税收将依照税法区别情况,有免有征。

    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给运动员的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单位,像各市县区市政府,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给运动员的奖励,应该按照“偶然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实物、旅游等形式发放的奖励也应按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进行代扣代缴,发放奖励的单位或个人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按照这个规定,刘翔获得的这380万奖金中,有170万不用上税,其他210万则要缴纳4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刘翔最后的收入可能不低于210万元-(210万元×20%)+170万元=338万元。

    另外,在广州等一些地方,个人所得税还分为个人自付和单位代付两种,如果一个运动员得到100万元的实物奖励,采用自付方式的应该缴纳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但如果采用奖励单位代付税款方式的,个人应缴纳税款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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