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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出台

2004-12-7 10:29 国税总局 【 】【打印】【我要纠错
    为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了《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集贸市场年纳税额的大小,将集贸市场划分为大型市场、中型市场和小型市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对大型集贸市场,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并由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重点监控;对中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对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管理,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办法》还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市场内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差异,将市场内的纳税人分为四类:一是查账征收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是定期定额征收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三是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但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免予缴纳相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四是临时经营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户。根据不同的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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