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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28号文件生效:外企代表机构纳税有变

2003-7-2 16:41 国际金融报·陈超 【 】【打印】【我要纠错
  7月1日,针对外国公司驻华办事处的征税方式做出一系列明确与调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8号文件),正式开始生效。 

  曾在国家税务机关任职多年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及商务咨询高级经理钢特木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8号文件对外国公司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进一步明确了三点。一是依照新的《征管法》,明确不予征税或免税的常驻代表机构也必须正常申报经营活动;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代理或自营贸易的常驻代表机构必须依法纳税;三是规范了常驻代表机构的计税方法,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按收入,一种是以其费用支出换算成收入。 

  28号文件按不同行业类别重新界定了不同的征税方式。受此次征税方式影响最为直接的当属外国咨询业公司驻华代表机构。2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会计、审计、商务等咨询公司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这对一些人员较少、经营规模不大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影响较大,他们需要投入较高的成本来建立健全会计核算。 

  有关专家预测,各地税务机关很快就会出台具体的细则,从7月至8月中旬,外国公司在华的办事处会收到许多表格,登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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