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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补充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工资 不再享受免税政策

2004-8-6 19:45 来源:北京现代商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某媒体刊出文章《高收入白领的公积金避税策略》指出,员工通过多缴纳补充住公积金的方法,可以减少缴纳个税。但地税部门昨天明确表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税,不再享受免税政策。

    该文中依据“个人每月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是不用纳税的”和“根据公积金管理办法,职工是可以交纳补充公积金的,补充公积金额度最多可交至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这两点,指出通过多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方法,可以减少缴纳个税,达到避税。

    然而,地税部门解释,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2004年度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为8%,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10%,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1202元。根据京财建[1998]546号、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的规定:只有在规定基数、规定比例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经审批后超上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支出部分可以全部列入成本或费用;单位职工缴存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超规定缴存或未经批准超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单位不得列入成本或费用;职工应照章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