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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有关人士称年底“双薪”应单独计税

2002-12-19 8:44 北京现代商报·孙毅 【 】【打印】【我要纠错
  年末将至,很多单位都在最后一个月为员工发放双薪,记者昨日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获悉,由于双薪获得的这部分收入及年终奖金分红等应作为一个独立整体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及年终奖金、分红等,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但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则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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