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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商家拒开发票可罚款一万

2004-2-4 9:21 深圳热线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昨天从深圳市地税局南山征管分局了解到,春节期间,不少市民向税务部门反映在酒楼、餐馆、宾馆等场所消费时,商家以各种借口拒绝开发票。 

  据税务部门介绍,商家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开具发票,都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市民如果遇到商家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开发票的情况,都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一经查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凡是未按照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市民如果在索取发票方面有任何投诉或疑问,可致电123662或登录网站:www.gdsz-l-tax.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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