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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

2003-10-14 9:49 上海证券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明年起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平均水平将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 

  综合新华社报道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13日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 

  决定强调,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 

  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昨在答记者问时称,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按现行出口结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将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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