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设有跨区域分支机构的物流企业可以不用再分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总部统一缴纳。这是近日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指出的。
《意见》明确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此外,《意见》还确定了物流企业营业税的计征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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