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3条和《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的部分内容,在《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将有调整。
通知对印花税违章处罚适用的条款作了明确。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64条处罚规定;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处罚规定;伪造印花税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1条的处罚规定;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63条或第64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纳税人违反《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处罚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印花税违章处罚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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