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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明确国企改制税收政策

2005-7-1 11:11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为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针对纳入全省改制名单的816户国有工业企业,出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于国有企业改制前欠税,在国家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豁免欠税的具体政策出台前,区别情况采取三种办法:一是实行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的改制企业发生的欠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提供法院判决书、法定清算报告等文件并填写“死欠核销申请审批表”,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准予核销。

  二是实行整体改制、原企业不能实行破产或注销的,其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时已归属新设企业或其他企业,但改制时按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况,依法仍须由原企业承担的欠税,按“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核算和管理。三是其他改制企业的欠税,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经地税机关批准,给予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欠缴数额较大、障碍改制顺利进行的,由市(州)地税局汇总,报省地税局研究解决。

  关于改制过程中的税收问题,《通知》明确,改制企业处置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用于筹集改制成本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凭改制企业处置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合同文本、收讫资金证明、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先代为开具发票,应征税款履行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形成的欠税按改制前欠税办法处理。改制企业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取得的收入,用于支付改制成本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改制企业通过 “打折还贷”方式化解金融债务,取得债务重组收益,可先用于处理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应收账款损失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处理后有剩余收益的,再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抵补后仍有剩余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情况特殊的,由市(州)地税局汇总,报省地税局研究解决。对于改制后涉及税收问题,改制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经地税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改制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在3年内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通知》还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方便高效的办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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