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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抢拉”企业转移税源被禁止

2004-11-6 9:50 南京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市政府出台加强税源管理的通知,明确从10月28日起,违反规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重新登记注册,但企业生产经营地不变的税源转移等行为,将被禁止。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主体的流动性明显增强,在税收征管和财政分配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税源转移情况。据了解,我市的13个区县、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工园区和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等区域内的企业,在通知生效后发生的流动行为,均纳入此次税源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我市还将对税源实施分类管理。比如,整体搬迁的生产型企业,实行属地征管,企业税收在搬迁后所在区(县、开发区)缴纳;新批准的地产开发项目,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开发项目不在同一区(县、开发区)范围内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等,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等等。

    对于违反规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重新登记注册,或者通过剥离主营业务、脱壳等方式,“抢拉”企业来本地区注册,但企业生产经营地不变的税源转移行为将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