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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7月1日起对医疗机构征税

2003-2-24 10:48 贵州商报·唐 乒 【 】【打印】【我要纠错
  从7月1日起,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缴税。

  在近日召开的贵阳市属社会医疗机构2003年执业许可证换证工作会议上,贵阳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向新闻媒体通报了这一消息。

  据介绍,在征税时,医疗机构将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别征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收税收的内容有: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从药分离出来的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也将征收各项税收。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将按照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为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将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