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2日发布2003年第六十一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的反倾销终裁决定,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应国内产业申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5月22日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80/20)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间,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商务部于2003年6月10日发布初裁公告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调查结果,商务部现作出终裁决定,即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裁定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公告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我国对日韩美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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