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农业税收征管“十不准”

2002-12-31 9:4 新华社·李柯勇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改革,规范征管行为,正确执行农业税收政策和各项征管制度,防止侵犯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案(事)件的发生,要求农业税征收坚持“十不准”。

  税务总局所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指出,目前农业税收征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利用征税权搭车收费,税费混征问题没有根本解决;有的地方违反税收政策规定,平摊农业特产税;少数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和协税员政策法制观念淡薄,作风简单粗暴,甚至非法扣押农民财物。

  《通知》要求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高度重视此类案(事)件,机关领导尤其是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杜绝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事)件发生;要通过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和税费分离,规范农业税收征管行为,建立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通知》明确提出,要尊重纳税人权利,体恤农民群众,依法征税,文明征税,坚持“十不准”:不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扩大税收范围;不准多征、提前征收和摊派税款;不准该依法减免税的不减免;不准收税不开票和收税打白条;不准搞税收承包;不准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准动用警力、警具收税;不准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口;不准乱罚款;不准利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收取其他费用。

  《通知》要求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农业税收执法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农民举报的违反《通知》规定的税收征管人员,一经查实,坚决依照《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政策法制观念淡薄、作风霸道、行为粗野、群众反映强烈的征管人员,该清退的要清退,该调离工作岗位的要调离;对落实《通知》精神不力、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频发地区的农业税征收机关要限期整顿,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