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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获税收政策支持

2004-1-11 8:41 新华社 【 】【打印】【我要纠错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过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的优惠,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根据这一通知,国家鼓励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在税收方面给予减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或超过职工总数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零售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或超过职工总数的30%,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和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是满足以下条件的: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或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3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通过认定和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 

  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通知》规定,上述各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如果企业既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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