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王维波
嘉宾银河证券李国洪
主持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一位官员证实,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石油资源税问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能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一下资源税的征收幅度”。对于石油资源税问题,许多投资者了解得可能不是很具体,请先介绍一下。
李国洪:我国自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来,中石油、中石化等石油公司一直按照该《条例》规定缴每吨8元至30元之间不等的资源税,其中大庆油田为24元/吨,胜利、辽河、大港、新疆塔里木、吐哈等油田为12元/吨,华北、吉林、中原、长庆、冀东、江汉、玉门、青海等油田及海上油田为8元/吨。
1993年以前我国国内原油产量大于需求,油价只有500元/吨,而目前原油价格已卖到2000多元一吨,是1993年的4倍多,我国也成为每年净进口原油1亿多吨的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虽然石油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也有所上升(国内原油平均生产成本已达到600-800元/吨),但此时2000多元/吨的油价使石油生产从微利变为暴利,石油资源税率实际已下降至6‰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沙特阿拉伯、伊朗等中东产油国上调了无数次资源税,并将此项费用用之于民。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包括德国、法国一些低税率国家,石油资源税也达到我国目前水平的34倍左右,委内瑞拉等高税率国家就更是无法可比,有俄罗斯石油专家对我国如此低的原油资源税率也表示不可理解。
主持人:为何人们对目前的石油资源税反映强烈?如何调整才比较合理?
李国洪:资源税赋体制的不合理及僵硬的税率导致本该归全民所有的石油资源溢价,成了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分红。比如中石油由于国际油价提升,2004年税后纯利大幅度增长至1100多亿元,红利增长率高达100%以上,从而使国外投资者大获其利。而无论是EXXON还是沙特阿拉伯国家石油公司净利润增长率都远不如我国的两大集团,其中最大的一个原因是国际浮动的资源税率机制使得该国政府成为油价上升的最大受益者。
虽然在我国企业税费中资源税只是一个很小的税种,但由于我国每年有1.6亿多吨的石油总产量,再加上凝析油和天然气,若每吨增加100元的资源税,每年就可增加200多亿元的税收。而200亿元对于一个一家公司一年就有1100多亿元净利润的行业来说并不算什么,况且十多年不变的资源税率早就该变一变了。
至于如何调整,我们认为,再出台石油资源税时,不要再制定固定的石油资源税率。根据当前全球原油以WTI(西德州中质油)和布伦特油为定价中心的情况,我国石油资源税应绑定布伦特油价。例如,规定资源税为布伦特油价的4%,初期根据国际公布的布伦特油的周平均价每周调整一次,以后争取做到适时调整(理论上讲每秒都有相应的资源税,这通过开发一个简单的软件就能做到)。
不过,还应注意,当布伦特油价低于28美元/桶时应规定及时调低税率,特别是在低于20美元时,应大幅度调低税率,这样才较为合理。例如,规定布伦特油价高于45美元时,资源税税率为5%;35-45美元,税率为4%;28-35美元,税率为3.8%;20-28美元,税率为3%;12-20美元时税率降低为2%,低于12美元时免征资源税(目前我国原油开采成本大多在12美元/桶左右)。
另外,由于我国各油田情况存在一定差异,为使石油资源税更为科学,建议制定系数表,以油品运动粘度和井深为依据,在0.9-1.1范围内规定不同的调整系数。
主持人:若提高石油资源税税率,石油石化类上市公司会受到多大的影响?
李国洪:根据当前的油价,我们认为每吨征收100元左右的原油资源税较为合理。如以此计算,假设其它条件不变,我们计算,中国石油(HK0857)每股收益将下降0.029港元,中国石化(600028)每股收益将下降0.023元人民币,中原油气(000956)每股收益下降0.035元人民币,石油大明(000406)每股收益下降0.05元人民币,辽河油田(000817)每股收益下降0.036元人民币。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石油资源税只在原油开采环节收取,对石油炼制、销售及非石油开采类的其他石油企业并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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