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四川省对再就业税收优惠和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作出了新的调整,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在2005年底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均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凡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对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将适当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对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到2005年一定保持3年不变。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补助,也可用于促进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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