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指出,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国家税务总局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决定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予以重新明确: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 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点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房产税缴纳时间问题,一直困扰着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如果按商品房的产权界定计算房产税,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将为此承担很多未出售的商品房的房产税。这次下发的新政策明确了未出售的商品房一律不缴房产税,相信此举既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减轻了税负,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资金占用。
此外,新政策对购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出租出借房产等经济行为中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时间作了明确规定,解决了以往政策中的纳税时间界定不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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