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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税制改革须防三个理论误区

2003-12-26 9:27 中国经济时报·姚轩鸽 【 】【打印】【我要纠错
  相信新一轮中国税制创新的重大行动计划正在酝酿之中,又一轮税收大变局开始胎动。在新一轮税制创新之际,理性告诉我们,这次创新必将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前税制沉淀下来的诸多深层次问题需要解决;市场经济发展遇到的税收新问题需要面对,全球化的强大浪潮需要应对,WTO的挑战无法回避,等等。因此,必须全面客观地总结前一阶段税制创新活动的得失成败,把握世界税制发展的根本方向和趋势,找准中国新一轮税制创新的根本坐标和未来坐标。古人云,治大国如烹小鲜,税制创新亦然。细究考去,新一轮税制改革要完成既定的历史使命,必须谨防三个理论误区:一是税收相对主义的误区;二是税收法定主义的误区;三是税收技术主义的误区。

  税收相对主义是在税收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其特征是:否认税制的普遍性、绝对性与客观性,夸大税制的特殊性、相对性与主观性。在一切税收相对主义者看来,根本没有什么普遍的绝对的客观的税制,税制都是随着时间地点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并不存在一个可以在任何时代都有用的共同税制,税制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是随着个人和团体的信仰和偏好而随意变化的。税收相对主义者常用的论证方式首先就是——通过列举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税收管理制度的例子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夸大税制的特殊性与多样性,否定税制的普遍性。常常以真理在握的霸气宣称: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但谁又能否认世界上同时也存在着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问题仅在于,你是否有足够的智慧观察到其一致性和普遍性。其次否定税制的绝对性,通过夸大税制的相对性,否定税制的绝对性来论证。在他们看来,税制的绝对性是根本就不存在的,某种税制的正当性完全依赖于它所属社会的价值观念,是任意的可以随意制定的;同时否定税制的客观性。他们以为,构成税制的原则是主观任意的,却不明白,构成税制的原则虽然是主观任意的,但其正确性或优良性却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正因为税收相对主义者片面思想方法的误导,在税制创新中,税收相对主义的现实危害是不容忽视的:一是会挫伤人们追求优良科学税制的热情,放弃对税制进行结构性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其结果常常陷于相对主义的泥潭,缺乏对现行税制进行终极追问的精神和勇气,安于对当下税收政策的修修补补,以及在政策层面对国外一些新做法的照搬与移植。岂不知道,就当前中国税制所遇到的诸般问题而言,根本说来,在于现行税制对科学优良税制根本方向的偏离。二是由于税收相对主义思潮的泛滥,很容易通过税制的力量波及税收征纳活动中的主客体,加剧税收相对主义思潮对税务公务员与纳税人,以及广大社会成员世界观和价值观的负面影响,背离税德,惟钱是图,惟利是图,蔑视社会公德,干扰整个税收秩序,增大税收治理的成本。三是既然在税收相对主义看来,一切都是相对的,主观随意的,是可以任意拿捏的,那还有什么值得坚守和认真的呢?很难想象,在这样一种现实的社会观念土壤上,税制创新可以顺利进行,优良税制可以尽快建立。

  税收法定主义肇始于英国,可以追溯到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它又称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性原则。其最初的含义是指税收的征纳必须基于法律依据才能进行,没有法律的依据,国家不能随意课税,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缴纳税款。“有税必须有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这通常被认为是税收法定主义的经典表达。当然,这里的法是指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度制定的法律或议会授权制定的法规。可见,税收法定主义是说国家整个税收活动必须依据法律进行,并依此指导税收法律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不容置疑的是,税收法定主义在世界税收现代化过程中的历史功绩不可否认和抹杀。但是,如果从更完美的角度看,税收法定主义的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它的最大局限性就在于有意无意地拒绝和忽视了道德在税收治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众所周知,法是人们必须且如何的权力规范,道德是人们应当而非必须如何的非权力规范,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有无一种特殊的强制——权力。道德所规范的是人们的全部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而法所规范的则仅仅是那些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以此观之,社会对税收活动的管理,就应当税法与税德并举,而不应当只强调依法治税,忽视依德治税。税德、税法在税收治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偏废任何一方的,道德在税收治理活动中的特殊作用是税法不可替代的,只有双轮驱动,两翼共振动,才能实现税收治理功效的最大优化。事实上,近年来中国税收治理中存在的不少问题与此都有一定的关系。

  税收技术主义是这样一种税收治理思维倾向,它夸大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在现代税收治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意无意地寄希望于科学技术的发达和进步,认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可以帮助人们解决税收治理中的一切问题。因此,热衷于要钱跑款,大上项目,添置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硬件。在具体的征收管理中,往往以技术规范代替必要的制度规范和道德规范。其实,常识告诉我们,“信息技术如同科学技术的其他类型一样,本身就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可能催开善之花,又可能酿成恶之果。任何科学技术,其自身并不必然包涵善或恶的价值属性。科学技术的善恶价值,是在运用科学技术的人们的行为及结果中产生的。” “在历史上,一切值得赞评的过程和现象都伴随有其应该否定的另一面,或者伴随有某种在这方面是积极的而在另一方面又是消极的因素的东西。但是历史发展的这一特点没有排除社会进步本身。”这些论述都在启示我们:税收信息化过程必然伴随着伦理问题;正是税收信息化过程中技术因素的存在,肯定会改变原有的一些观念、程序、机制、工作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等,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发生变化,因此,要求伦理道德对此有所作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不仅税收信息化本身必然遭遇伦理问题,而且,税收信息化过程中也伴随着诸多伦理道德问题;必须重视税收信息化过程带来的伦理问题,否则,往往会影响税收信息化的整体效能,阻滞其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警惕税收技术主义倾向的侵害。

  总之,新一轮税制创新要完成既定的历史使命,必须谨防税收相对主义、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技术主义“三个”理论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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